行政院長陳建仁今(7)日院會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裁示通過,函請立院審議。
根據交通部整理資訊,檢討方向為依據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及當場舉發案件可確認實際駕駛人始予記點,其中第7條之1,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限縮民眾不得檢舉,包含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 、 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等共10項。
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行為限縮民眾不得檢舉如下:
-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
-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 、 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停車
-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