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日式料理「磯勢」餐廳拒絕米其林公司以「秘密客」方式,匿名至該餐廳用餐,也不得在米其林指南上評鑑或推薦,提起「防止妨害所有權」事件訴訟,台北地院判磯勢餐廳敗訴,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採信一審見解,認為商業評論只要為真實、未誤導,即具相當公益價值,應受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保障,並無侵害磯勢餐廳權益,今仍判磯勢餐廳敗訴。可上訴。
律師楊代華於本案主張,「米其林指南」長期以單一評審標準對所有餐飲業者進行評價,並發佈評鑑結果,足以戕害餐飲業界創新與多樣性發展,且米其林甚至未提供得以表明拒絕參加評鑑的管道,就宣稱對所有餐飲業者進行評價並發佈結果,更會侵害餐廳及廚師的商譽及名譽。
高院審理認為,米其林指南刊載內容,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做意見表達,其評論意見是否適切,得由讀者自行判斷,乃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保障之範疇,而且米其林指南刊載餐飲資訊,可提供社會大眾消費決策的參考,因此,米其林指南透過評審員以匿名方式,由普通消費者角度,前往各城市擇取的餐廳消費,進而刊登其評選推薦的餐廳於米其林指南內,除了個人商業利益外,兼具有相當公益價值,並無施用詐術侵害磯勢餐廳或強制簽約情形,仍判磯勢餐廳敗訴。對此判決,仍可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