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應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
林右昌說明,這次立法主要針對民眾所在意的人行面臨問題進行立法,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新訂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未來將優先納入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必須規劃人行道。
林右昌說,為落實與推動道路以人為本的相關工作,中央與地方政府齊心協力,用最嚴肅的態度來面對及處理行人安全所面臨的問題,以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網,讓各年齡層的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連續行走的空間環境,持續邁向2030年達成減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達成「行人零死亡」的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