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今(14)日三讀通過「姓名條例」部分修正案,增訂台灣原住民族辦理戶籍登記、申請護照時,姓名可單列原住民族文字。
現行法規定,原住民族姓名僅可登記「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中文傳統名字」或「中文傳統名字並列羅馬拼音」。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姓名認同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代表社會的進步,也是整個社會文化的提升,這次修法重點主要增訂原住民族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列名字,不必侷限於中文姓名,具有歷史性意義,是族人、民間團體、立法委員、政府長期努力的結果,透過姓名登記,促進族群融合平等,更進一步認識了解彼此,讓原住民族文字原味呈現原住民族文化。
林右昌說明,過去規定原住民族姓名僅可以登記「漢人姓名」、「漢人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中文傳統名字」或「中文傳統名字並列羅馬拼音」,這次修法通過後,增訂原住民族可以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列為名字,並新增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改名時,因非屬個人因素改名者,不列入次數計算。另也為族人爭取額外權益,像是原住民族在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直接採用傳統名字登記,之後想改用漢人姓名及又再次回復傳統名字,將以1次為限。
林右昌指出,這次姓名條例修法,用法律維護原住民族的文化慣俗,原住民族語言是原住民族文化的一部分,鼓勵原住民族傳承族人的文化,未來針對技術性及行政上應更改的措施,將與其他相關部會討論,一同精進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