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15)日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之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之處理」進行專題報告。報告書指出,陳水扁目前因身體因素,停審、尚未審結共有4案,都無法特赦,而未沒收的款項,也不在特赦範圍內。
根據法務部報告指出,赦免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規定,特赦程序包括總統命令行政院轉達法務部進行研議,研議後的建議交由行政院呈報給總統,總統決定是否行使特赦權以及對象。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特赦後,總統頒發特赦令,行政院再轉達法務部處理後續程序。特赦對象為受罪刑宣告之人,特赦可使其免除刑罰執行或使宣告無效。
法務部表示,在犯罪所得部分,特赦權僅限於刑罰方面,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也指出未經判決確定的案件不在特赦範圍內,需由審判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