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立院二讀通過人事同意權 院會需要記名表決半數同意即過

立院院會今(21)日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民黨、民眾黨共提修正版本,有關人事同意權入法,針對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人事同意權案,該開公聽會,且須送交相關委員會審查送交院會,院會需要以記名表決,半數同意即通過。

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共同修正版本,二讀明文規定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人事同意權案,得舉行公聽會,也需要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並送交院會。

二讀規定,在進入院會表決之前應該在10日內召開公聽會,且在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將適用於NCC等獨立機關人事案。

爾後也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一國眾所的修正版本,規定上述的人事同意權,需要提供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

第29條之一亦規定,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二讀明文規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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