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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反質詢如何定義? 吳宗憲三讀過後說:將以判例來建構定義

藍白聯手今(28)日三讀通過藐視國會,其中有關「反質詢」定義與否,藍委吳宗憲曾接受外媒說「立完法再說明」,如今三讀通過,吳宗憲也解釋,未來反質詢的定義,將以判例建構。

吳宗憲表示,法律的定義有兩種方向,一是法條,另一個則是判例,法院時常引述過往的判例,來使罪名成立,因此他也說未來將會整理過去立院的「反質詢」例子,協助判斷與定義「反質詢」。

吳宗憲也說,反質詢法條有說「主席」可以制止官員不能反質詢,若不服仍違反者,並經5名委員附議、院會決議,也將成立「反質詢」,而該主席包含委員會主持會議之主席、院會主席。

吳宗憲並以「立法院議場安全維護及管理要點第七條」為例,起初只有規範刀、槍,但隨著時間更迭,也不斷補充,如今已經規範「委員不得攜帶麥克風、旗杆、棍棒、噴漆、蛋類、汽油、刀械、武器、爆裂物等與議事無關之物品進入會場,並不得破壞議事設備」。

吳宗憲認為,法律人有法律人思維,因此會思考較為全面,對於未來反質詢的定義,將會整理過往較為爭議的例子作為判例,像是前閣揆曾在議場內說「在那叫什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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