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於今(21)日進行國會擴權覆議案表決,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部分條文覆議案,兩案表決結果均贊成覆議案為51票,反對則為62票,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長韓國瑜、副院長江啟臣都有領票、投票,均投下反對政院所提覆議,贊成立院原決議。
立院今日針對國會擴權法案,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正部分條文覆議案進行表決,而兩案表決結果均贊成覆議案為51票,反對則為62票。
此外,韓國瑜、江啟臣打破議事中立原則,均領票、投票,而兩人都投下反對政院所提覆議,贊成立院原決議。
國會擴權法案內容如下:
修訂條例 | 主要內容 |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未來總統必須在每年3月1日前赴國會進行報告,新任總統則要額外在就任1個月內赴國會;若遇上「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立院也可在全體四分之一委員提議、再經院會決議後,請總統赴國會報告。
國情報告將採「依序即時回答」形式,假使立委以書面詢問總統,總統應在7至12目內書面回覆;不過即問即答的流程仍有解讀空間,未來將由黨團協商決定。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未來政府官員被質詢時不得任意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答覆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不得對立委「反質詢」。
若被質詢人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均可送彈劾或懲戒,亦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再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另外,若官員於受質詢時進行虛偽陳述,依法以藐視國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依《憲法》行使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等人事同意權時,改採記名投票,須多於全體立委人數二分之一,且人事同意審查期不得少於1個月。
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被提名人的學經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開放立院可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檔案。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拒絕、拖延調查或隱匿資料,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將其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假設是民間人士違反規定,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接受調查者若認為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逾越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可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調查委員會和專案小組為審議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曾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等,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舉行聽證會。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祕密事項者,以祕密會議進行。
若聽證會涉及個人隱私遭不當侵害之虞,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威脅之慮、營業祕密遭受不當侵害之慮,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若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或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之詰問或對質、個人隱私等,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但應邀出席人員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出席、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目的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民間人士出席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同樣可按次處罰和提起行政訴訟。若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者,則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
刑法
|
增訂《刑法》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專章。並增訂《刑法》第141-1條,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