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22日電)蔡姓男子去年8月酒駕行經高雄左營區一處交岔路口,以破百時速撞擊停等紅燈陳姓機車騎士及周姓乘客,造成陳男死亡,經橋院國民法庭審理,依不安全駕駛致死罪判7年5月。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蔡男無視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199MG/DL,貪圖方便、心存僥倖,酒駕期間8次車速破百,案發地限速50公里,蔡男時速超過100公里;蔡男事故後可自行下車,沒有關心傷者、協助救援,反而是關心車損狀況,悔意尚有不足。
國民法庭依相關證述,認為蔡男之前也有酒駕情況,只是沒有被查獲,且蔡男當天酒駕曾大喊「時常在喝酒開車」、「酒駕這麼猖狂的只有我一個啦」等,凸顯蔡男守法意識薄弱;此外,蔡男民國108年7月間購車後,共有58次交通違規,其中有多次重大交通違規。
國民法庭考量蔡男犯罪情狀事由、被害者及其家屬意見等綜合相關事證後,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蔡男7年5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全案因由於26歲蔡男112年8月9日凌晨零時許到高雄市某釣蝦場唱歌並飲用烈酒,約2個多小時後開車上路,行經高雄左營區左營大路與店仔頂路交岔路口時,以時速102公里過彎失控偏移,撞擊騎機車停等紅燈55歲陳男與46歲周女。
事故造成陳男頭部損傷併蜘蛛網膜下出血、多處骨折、擦傷等傷害,送醫急救無效死亡;周女遭撞後骨盆形變、無法全負重,以及平時多需用輪椅、左髖部功能顯著減少、左下肢機能嚴重減損等重傷害。(編輯:陳仁華)11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