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8日電)無黨籍羅進玉前年當選台中和平區民代表,但遭控向胞姊請託將2名外甥戶籍遷入選區,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當選無效,他提出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羅進玉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的台中市和平區第三屆第三選舉區區民代表選舉候選人,選舉結果,羅進玉當選為該區區民代表。
羅進玉於競選期間為求勝選,向胞姊請託將外甥與外甥女等2人戶籍,共同遷入羅進玉的選區內戶籍住所,使2人得以取得和平區第三選區投票權,致選舉投票發生不正確票數結果,檢方偵辦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羅進玉,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刑事部分,羅進玉經法院審理後,一、二審皆被依妨害投票正確罪,處有期徒刑5月、褫奪公權1年6月。
民事部分,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112年12月間,判羅進玉當選無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羅進玉雖否認有與胞姊等人行妨害投票行為,但依羅進玉的胞姊等3人在刑案偵訊中證述,及LINE通訊群組對話內容等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定羅進玉有妨害投票行為且刑事部分也判決有罪。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原審判決羅進玉敗訴,核無違誤。本件羅進玉上訴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全案已確定,不得再上訴。(編輯:李淑華)1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