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2日電)警政署表示,員警執勤遭歹徒駕車衝撞致死案,因難認定殉職,引發譁然,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放寬殉職要件,今天修法通過,將審議近期發生案件,保障遺族撫卹權益。
今年2月29日基隆市八堵分駐所警員蘇昱鴻在值班台上被貨車高速衝撞身亡,及7月13日新北市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執行巡邏勤務遭撞死亡,是「因公死亡」或「因公殉職」撫卹金差異達千萬元,引發討論。
內政部警政署今天發布新聞資料指出,近期發生員警執勤遭歹徒駕車衝撞致死案件,卻難以認定為殉職,引發警界及社會譁然,考量員警執行勤務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等案件,依原規定部分案件難以認定為殉職。
警政署表示,為保障嚴正執法警察權益,讓其勇於任事,報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放寬殉職規定,經內政部及銓敘部今天會銜發布生效。
警政署指出,照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員警執勤殉職是指,在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警政署表示,考量警察職務有查察奸宄、取締不法責任,執行勤務時,較一般公務員易遭不法人士無預警暴力侵害或攻擊,為表彰執行勤務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功勳,及給其遺族更為完善照顧。
警政署特別報請內政部在8月14日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主管機關研商修法,並獲共識,經內政部及銓敘部今天會銜發布生效。
警政署指出,針對員警執勤時遭暴力以致死亡,即符合殉職規定,不再侷限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要件,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案件。
警政署表示,此次修法後,將依修正後規定,審議近期發生員警執勤遭衝撞致亡故等案,保障員警遺族撫卹權益。(編輯:張銘坤)11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