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3日電)嘉縣消防局翁姓隊員110年潛水複訓溺斃,負責安全的教官不起訴,翁員父母聲請國賠,今天開庭和發生意外是同一天,喪子的翁母內心更加悲痛;今天開庭釐清有無補助鑑定必要。
翁母在庭中表示,3年前的今天,就是兒子發生意外同一天,當天兒子上午還打電話回家報平安,指「潛水訓練很安全,都會有教官在旁警戒,請放心,結果下午卻成一具冰冷遺體,兒子眼睛都不願閉,我也更不甘心,這是一生內心永遠無法承擔的痛苦」。
法官當庭說,可以理解為人父母喪子的痛苦,不過,法庭是講求證據的地方,希望翁母不要每次發言都是情緒性語言,不然下次開庭就不會請翁員父母講話,只能在辯論終結時發言。
翁員父母委任的律師指出,根據消防員救災安全手冊,潛水人員繫上確保繩、帶照明燈是主要配件,當時教官並未要求配戴以上裝備,以致於無法立即尋找到失散人員,顯然有過失。
消防局的辯護人表示,下水訓練裝備沒有問題,確保繩、照明燈並沒有強制規定要攜帶,且訓練人員是突然失去反應,與發生溺水事件沒有因果關係,加上,鑑定單位的報告中也無過失。
翁員父母委任的律師認為,據嘉義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卷證資料,鑑定人就攜帶夥伴繩索、照明設備的說法,不是很明確,希望能傳訊鑑定人,不過,法官請雙方辯護人補充事由,釐清是否有補助鑑定的必要;同時請消防局辯護人補充潛水設備明確的規範。
嘉義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嘉義縣消防局第二大隊於民國110年9月13日在仁義潭辦理潛水複訓,當日下午辦理U型定點搜索等訓練,當年31歲翁姓男隊員與張姓隊員一起下水,張員疑似因換氣過度提早浮出水面,翁員卻未一起上來。
負責安全的教官立即派員下水搜救,約20分鐘後將翁員救起並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經檢察官相驗為溺斃。
當時擔任教官的李姓、黃姓隊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事件經專業單位鑑定,結果排除環境、機械及人為因素,並無重大瑕疵,李員及黃員不起訴處分。嘉義縣消防局已協助爭取到最優撫恤,同時協助家屬料理後事。(編輯:郭諭儒)1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