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7日電)台東陳男酒駕,同案遭地檢署起訴2次,地院也跟著做出2次判決;因合併執行時檢方才發現烏龍,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律師分析,因檢、院連續疏於注意造成。
陳男於民國112年9月25日晚間酒後開車撞上機車騎士,導致機車騎士受有雙側肩膀及右側髖部鈍挫傷等傷害,機車騎士撤回告訴。
酒駕部分,台東地檢署於同年10月30日聲請簡易判決,台東地方法院於12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
未料,同一案件,台東地檢署又於今年4月29日起訴,聲請簡易判決,台東地方法院5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
台東地檢署合併陳男刑責時才發現2次起訴與判決都是同一案件,緊急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陳男酒駕第2次判決撤銷。
對於這起烏龍案件,律師黃建銘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分析表示,酒駕遭警查獲後,警察會以現行犯移送,之後地檢署會將案件送分案,收到案件檢察官依據事實就會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件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聲請簡易判決案件,法院通常不會開庭,直接寫判決,然後將判決寄給被告,如果被告沒有異議,就不會上訴,案件就確定。
研判這案件有3個環節出問題,首先是因本案同時有車禍及酒駕,警察就以移送書將兩個案件移交地檢署偵辦,如果地檢署分案不察,就會被當成2案,但就一個有經驗檢察官而言,起訴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會查閱前科,例如前案移送時間與本案犯罪時間相近,若有疑問就會查前案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確定警察是否重複移送情形;若有重複移送,檢察官就後案就要做不起訴處分。
第3個環節在法院,檢察官起訴或聲請易判決處刑到法院後,法官可從前科表了解被告涉案情形,如前所述,如果檢察官有重複起訴情形,法官可從前科表判斷,就分案時間及行為時間,若有前後只差1日案件,法官會調閱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黃建銘表示,這案件因檢察官及法官疏於注意,出現重複起訴及判決,因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就撤銷後案判決,改判免訴。
黃建銘也提醒民眾,因簡易判決,簡易庭開庭得不傳喚被告,被告經常忽略案件審判情形,也分不清起訴書、判決書,導致一連串疏失。(編輯:陳仁華)1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