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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法院:一馬案25項指控表罪成立 納吉須出庭自辯

(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吉隆坡30日專電)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遭控挪用一馬發展公司(1MDB)逾億馬幣資金案,吉隆坡高等法院今天裁定納吉濫權貪腐與洗錢部分「表罪成立」,諭令納吉須出庭進行「自辯」程序。

納吉(Najib Razak)委任律師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中午在吉隆坡高等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指出,他與納吉都對這次裁定結果感到失望。

吉隆坡高等法院外今天上午聚集逾百聲援民眾,紛持支持海報並高喊「釋放我的老闆」(bebas bossku),也有民眾配戴「堅持等待納吉回歸」(Kekal Menunggu Kepulangan Najib Razak)紀念徽章,法院外部署大批警力維安。bossku是納吉承認的網路暱稱,「我的老闆」是對納吉的代稱。

納吉雖曾於24日透過家人發表聲明,對一馬發展公司弊案向人民致歉,但仍堅稱無罪,把責任歸咎於通緝犯劉特佐等人。

檢方指控納吉涉25項犯罪,其中有4項是濫權貪腐罪,金額達馬幣22億8293萬令吉(新台幣約160億4040萬元),以及涉及相同金額收受、轉移等不法獲利共21項洗錢罪。

根據馬來西亞反貪法令第23(1)條規定,觸犯濫權貪腐罪將判有期徒刑20年,抑或課予收受賄款5倍罰金、或馬幣1萬令吉,以較高者為準。洗錢罪部分,根據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與非法活動獲利法令第4(1)(a)條規定,將判處最高馬幣500萬令吉罰款、有期徒刑最重5年,抑或兩者兼施。

全案於2018年10月31日移轉到高等法院,並從2019年8月28日審理這起全馬來西亞關注的案件。法院審理期間共傳喚50名證人,包括一馬公司、國家銀行主管等人出庭作證釐清案情爭點。

馬來西亞律師林維勇(Lim wei Yong)今天告訴中央社,馬來西亞訴訟制度與台灣不同,法院審理刑案審面有兩階段程序,第一階段是檢方先傳喚證人出庭,讓法官裁定是否「表罪成立」(Prima Facie),否則就須當庭釋放,但如表罪不成立會進入第二階段,也就是「自辯」(Defence Call)的階段過程。「表罪成立」意指表面罪名成立,不代表被告最終會判有罪。

他說,被告在自辯階段有3個選擇,首先是保持沉默;其次,在證人席上宣誓作證,接受檢方詰問;第三,在證人席上宣誓作證,但不接受檢方詰問。承審法官屆時會再行宣判,確認納吉是否有罪。

納吉另因涉SRC國際公司轉出馬幣4200萬令吉到個人戶頭,於2020年7月遭判刑事背信、濫權和洗錢罪名成立。2022年8月,最高法院維持12年有期徒刑確定,納吉隨即被移往加影監獄(Kajang Prison)服刑。

特赦局今年2月2日宣布納吉有條件特赦,刑期從12年減少為6年,可望在2028年8月23日出獄,別調降罰款額度,從馬幣2億1000萬令吉減少為5000萬令吉。但如未繳交罰款,刑度將會多增加1年。納吉雖獲有條件赦免,仍有其它案件纏身。

納吉去年8月23日曾透過臉書貼文傾訴心情,自訴入獄屆週年持續遭迫害,「仍被困在鐵窗後,睡在冰冷的水泥地」,馬來西亞聯邦憲法規定,國家元首有權對法院判決罪行以及在聯邦直轄區犯下的罪行,給予赦免、緩刑或減刑。(編輯:高照芬)1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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