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4日電)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前約聘人員林男,遭控民國108年間上班巡邏時,以手機拍攝女死者臉部,觸摸死者胸部並拍攝影片,台中地院審理後,依污辱屍體罪判6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指出,林男於107年至108年間,擔任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約聘人員。
林男於108年1月8日中午12時6分,在台中崇德殯儀館遺體化妝室巡邏時,見1名女姓死者屍體擺放,竟無故以手機拍攝死者臉部,及以手觸摸死者胸部並拍攝影片。
案經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事後獲報後,將林男依污辱屍體罪送辦,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利用工作機會,污辱屍體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實屬不該,審酌他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台中地院日前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