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進行連署參選總統期間,李姓男子被控以每份新台幣250元代價協助收購連署書。士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今天判決李男無罪,可上訴。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名單,郭台銘同年10月間在全台各地發動連署。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廖姓男子(士檢偵辦中)是郭台銘投資的生技公司負責人,為謀求郭台銘連署數量衝高以助聲勢,委託曾任北市里長的張姓男子(另案審結獲緩刑)收集連署書。
起訴指出,張男委託李男協助收購連署書,並告知每名連署人可獲得250元,請託李男提供20份連署書;李男即以250元的對價行求,並獲得家人、友人等20人一致期約,提供張男20份連署書,再轉交250元給連署人。
承審合議庭認為,李男自白相關行為,但卷內沒有4名親友筆錄佐證,也沒有連署書正本或影本可補強,這4名親友是否因李男告知可獲得現金而同意連署、是否確實有簽署連署書及收到錢,及李男是否對其他16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其為郭台銘連署,均屬不明。
合議庭指出,李男曾傳訊其中1名連署人「連署書的部份請盡量低調」、「別太明目張膽」、「有多少就簽多少」,但未獲回覆,只能證明李男曾委託此名連署人收集連署書,還不足以證明此名連署人確實因李男告知可獲得現金而同意連署並收受。
合議庭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不足以證明李男有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的行為,因此判決無罪,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