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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收賄無對價關係 法院改判圖利罪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宜蘭縣16日電)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等起訴,法院去年底判處12年半徒刑。判決全文今天公布揭露,林姿妙案沒有用收賄罪判決,是無法證實她與地主有對價關係,但指林姿妙違法圖私人利益,因此改判圖利罪。

林姿妙等縣府官員遭檢方指控以處理民間地主所有的羅東鎮公正路段1558地號免徵新台幣112萬土地增值稅,換取地主陳正勳等人提供羅東鎮98地號土地(當初為2018年林姿妙參選縣長的競選總部),之後作為國民黨2020總統大選韓國瑜宜蘭競選總部使用,讓林姿妙獲有免拆等利益達新台幣240萬元。

此外,檢方查出林姿妙過去在農會帳戶有超過7000萬元的異常金流進出,與她個人收入不相當。檢方最後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林姿妙非總統立委選舉相關人員,無強烈動機必須續借土地及臨時建物,檢方也無直接證據,證明林姿妙續行使用競總與獲免拆、免搭不正利益間的犯意;但林姿妙與縣府官員對於監督事務違法,有使1558號土地所有權人獲繼續維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12萬元不法利益,因觸犯圖利罪。

法院審理時未諭知林姿妙等被告變更起訴法條,但法院解釋,變更的圖利罪與起訴的收賄罪相較,法定刑度較輕,且被告與其辯護人在審理時,已就犯罪事實實質辯論,足以認定充分保障被告訴訟上的防禦權行使。

林姿妙遭重判後,內政部已暫時停止她的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編輯:張銘坤)1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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