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7日電)台北市刑大王姓偵查佐涉嫌為工作績效,明知線人檢舉內容與事實不符,卻竄改通聯紀錄資料後聲請拘票、搜索票。桃園地院今天判處王姓偵查佐及2名線人各2年、6月、5月刑期。
台北市刑大王姓偵查佐涉嫌為工作績效,明知線人提供販毒檢舉內容與事實不符,卻竄改通聯紀錄資料後聲請拘票、搜索票,桃園地檢署去年2月間起訴王姓偵查佐及線人周姓女子、冷姓男子。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周女及有毒品前科的冷男自民國111年起陸續向王姓偵查佐檢舉販毒案,王姓偵查佐明知冷男提供檢舉內容與客觀事證相左,卻為求工作績效,以電腦軟體竄改雙向通聯紀錄資料後,向桃檢及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拘票、搜索票。
起訴書指出,冷男為了讓呂姓女子受刑事處分,明知呂女並未販毒,涉偽造與呂女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後,持此偽造對話紀錄向北市刑大偵查隊告發呂女販毒;周女則是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時,涉提供不實證詞。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期間,王姓偵查佐坦承是為了績效,編輯不實通聯紀錄登載於偵查報告,藉以聲請核發拘票、許可搜索、聲請核發搜索票,但辯稱並未造成損害,不構成犯罪;冷男坦承犯行,周女雖否認,但有相關證據可認定犯行。
桃園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王姓偵查佐身為警察,為求績效,竟多次變造通聯紀錄使用於執掌的公文書,動搖警察信譽,陷司法機關於不義,敗壞國家法紀;冷男僅因私怨即誣指呂女涉嫌販毒及偽證,周女則以虛偽陳述無端耗費訴訟資源。
合議庭審酌,王姓偵查佐雖於偵查階段坦承犯行,但在審理時否認全部犯行;冷男於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周女在審理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均不佳。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5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判處王姓偵查佐有期徒刑2年,冷男依誣告罪判6月、周女依偽證罪判5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