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針對民國110年5月13日大停電與5月17日單一機組故障而限電,監察院彈劾4名台電人員,懲戒法院今天判決2人記過2次、1人記過1次、1人罰款新台幣20萬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供電處所屬高屏供電區營運處路北超高壓變電所,於民國110年5月13日下午2時36分發生345kV一號匯流排三相接地故障(513事故),引發興達電廠、通霄電廠等機組緊急降載,影響電力供電,台電公司因此執行6輪全台分區停電5小時,引發民怨;4天後的5月17日,台電再因興達機組故障停機,在晚間實施分區停電。
監察院認定,時任高屏供處長吳清木、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經理潘信志、維護課課長楊宗霖及綜合研究所電力設備試驗組組長陳邁夫,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情事,將4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今天審酌,吳清木等4人,在執行職務,未謹慎勤勉,力求切實,工作紀律鬆散,造成513事故等違失情節及各怠於執行職務責任的程度,判決吳清木罰款新台幣20萬元、楊宗霖記過2次、潘信志記過1次以及陳邁夫記過2次。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信志、楊宗霖明知路北超高壓變電所供電中設備隔離開關DS3541於民國110年4月6日至5月13日為管制點(即構成有電與無電的介面),應依相關規定切實執行掛卡、警示標示、上鎖及巡視等管制措施,而未指導監督各所屬落實上述管制措施,且會同所屬細密巡視時,也沒有切實巡視。
判決指出,吳清木就轄下路北超高壓變電所供電設備場域內進行的採購案工程,怠於積極介入掌握與督導系統設備的事故預防事宜、督導轄屬人員落實各項管制措施及標準作業程序;陳邁夫則是怠於督導其指派的完工竣驗人員,應落實完工試驗的事前及現場的安全作業程序。(編輯:李亨山)1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