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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以小韓粉做新聞挨罰60萬元案 遭判撤銷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NCC認定中天新聞台涉利用兒童連結韓國瑜畫面,妨害兒童身心健康,開罰60萬元。中天不服興訟,北高行更一審判決撤銷裁罰,NCC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禁止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的節目,旨在維護「收視」兒少的身心健康發展,應以所播送的節目妨害「收視」兒少年的身心健康為其構成要件。

新聞稿中,最高行合議庭表示,此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原處分是以新聞妨害影像中兒少的身心健康為裁罰事實,與法定要件已不相同;NCC於更審程序才提出新聞也妨害「收視」兒少身心的主張,但未見於原處分卷內,難以認定是出自於作成決議的委員會所形成意志,因此沒有調查審酌的必要。此件NCC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NCC於民國108年7月間指出,針對中天新聞台在108年4月2日播出「扁錄影罵韓,小韓粉邊罵邊哭為什麼要罵韓國瑜」新聞,經民眾反映利用兒童突顯特定人物,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決議處罰新台幣60萬元。

NCC官員解釋,中天新聞台在「中天晨報」以韓國瑜後援會粉絲團民眾上傳的影片作為素材報導新聞,10歲以下的兒童不捨韓國瑜,邊哭邊罵;此案經民眾檢舉後,提到諮詢會議討論,學者專家認為兒童心智尚未成熟,卻被用來與特定人物連結,且影像及聲音沒有適當處理,未來可能對兒童造成影響。

中天不服遭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NCC並未傳訊女童或其家人,查明女童是否願意被拍攝、女童在影片的呈現是否感到不適、有無大人操縱等,因此NCC自行認定影響女童身心健康有違誤。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中天敗訴,經上訴,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於112年1月間廢棄原判決發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去年12月間認定,NCC於審酌中天是否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的構成要件時,均以「被拍攝兒童法益受侵害的角度」來看,而非以「收視兒童或少年的角度」予以適用,可見原開罰處分,明顯為適用法規不當,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NCC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由二審的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戴光育)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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