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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

補件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台胞證不可做為替代

(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16日電)移民署要求約1.2萬名在台定居的原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陸委會今天表示,有些案例有台胞證,不過也拿不出喪失原籍證明,所以台胞證沒有辦法當作替代證明文件。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16日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

移民署要求原陸籍人士補件喪失原籍證明,實務上部分當事人難以赴陸取得相關證明,民團建議,可以利用台胞證等證件做為替代文件,因為在大陸地區出生者,辦理台胞證時必須附上大陸戶口註銷證明或無設籍公證書影本。

梁文傑回應,有些意見建議利用台胞證做為同等效力文件,替代補件喪失原籍證明,過往這個方法可行;不過現在有許多案例是有台灣身分、也有大陸身分、也拿得出台胞證,所以持有台胞證不等於沒有大陸身分。

梁文傑表示,過往一段時間,台胞證確實可以用於兩岸單一戶籍制度佐證,不過中共為了搞兩岸融合,刻意混淆兩岸人民身分,尤其是在中國大陸福建省,所以目前沒有辦法將台胞證視作喪失原籍證明可替代文件。

梁文傑強調,兩岸民眾依法僅能擁有單一身分,對於難以補件喪失原籍證明者,政府另外提供「具結」或「延期辦理」等暫行替代措施;不過當事人若是確實具有中國大陸身分,在未放棄前,依法不能保有中華民國公民完整權利,也將有所限制或禁止(例如任職軍公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等)。(編輯:邱國強)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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