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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社宅出租辦法放寬 中彰投苗無自有住宅可申請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6日電)台中市政府今天提交「台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送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備查。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放寬申請人於中部通勤圈內(中彰投苗)無自有住宅者可申請。

台中市議會今天召開法規委員會議,市府提交「台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備查,依過去規定,在中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於中市且於中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並於全國都未持有自有住宅,就可申請社宅。修正案則放寬只要在中彰投苗的中部通勤圈內無自有住宅即可申請。

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包含放寬申請人於中部通勤圈內無自有住宅者即可申請、考量關懷戶經濟負擔能力,減收保證金為1個月,期待透過持續優化出租辦法,照顧有租屋需求的市民。

住宅處說明,以往規定申請社會住宅者於全國皆不得持有住宅,考量許多民眾持有住宅地處遙遠,並非實際可供居住處所,因此參酌中部通勤通學定期票範圍,放寬申請人於台中市、彰化縣、苗栗縣及南投縣內,均無自有住宅者即可申請社會住宅,申請條件更具彈性。

過去入住社宅需繳交2個月的保證金,導致部分經濟條件不佳的市民抽到社宅後,卻因保證金籌措不及而放棄入住。住宅處指出,依據過往受理經驗,承租人具關懷戶身分者,通常經濟狀況較為拮据,因此住宅處擴大保障其入住社宅權益,將關懷戶保證金調整為1個月租金總額,輕鬆入住台中好宅,落實居住正義。

此外,這次修法亦針對社會住宅招租及營運實務經驗,針對通知補正程序、承租人死亡換約期限及租約終止規定等事項,配合執行效率與實務需求,修正相關條文,詳細辦法可參閱台中市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編輯:李亨山)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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