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9日電)為維護大樓公安,內政部過去列管8樓以上未達16樓的集合住宅,要求每3年須申報1次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今年起則擴大公安檢查申報範圍,6樓至7樓的集合住宅也須4年申報1次公安檢查,違者最高處新台幣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
內政部次長董建宏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近期發生數起住宅火警的意外事故,導致民眾傷亡、建築物毀損及財產損失,事實上為維護民眾居住及建物安全管理,內政部自民國112年起,就將8樓以上未達16樓的集合住宅正式納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依法每3年須申報1次。
董建宏說,今年起已擴大申報範圍,6樓至7樓的集合住宅也必須4年申報1次,若未依規定辦理公安申報者,將依法進行最高30萬元的裁罰,並可連續處罰。
董建宏也呼籲,地方政府應加強宣導及督導,讓民眾充分瞭解公共安全申報的必要性及落實相關規定,重視建築物公安消防、防救災避難、用電設備維護、配線增設及管道間等管理事項,以確保住宅空間合法使用及預防災害發生,守護居住環境安全。
董建宏同時鼓勵民眾居家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當火災發生初期,此裝置即可偵測濃煙或高溫,並發出高分貝聲響進行警示,能為住戶爭取更多滅火或避難時間。
住宅類公安檢查共有6個項目,內政部解釋,檢查是由專業人員依據原來建管單位核准的竣工圖說進行逐層檢查,確認各項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無阻塞破壞情形,包含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每項都是意外發生時,民眾能否順利逃生保命的關鍵。
此外,為確保住宅樓梯間逃生動線,內政部在民國71年7月15日建築技術規則修頒時,針對避難用樓梯的設計,增加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開啟半徑不可以與樓梯寬度的迴轉半徑相交的規定,以確保住戶進到樓梯空間避難時,逃生動線可以順暢無阻,但基於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只有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變更用途的建築物會受到這條法規的限制,因此,每年公安檢查時應據此標準做個案認定。(編輯:翟思嘉)11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