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雲林縣陳姓男子巧遇有過節的黃姓男子,雙方爆發肢體衝突,陳男持蝴蝶刀刺死黃男,犯案後自首。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曾譏笑黃男友人出車禍,黃男得知後要求陳男說明,但未獲回應。民國111年11月22日晚間,陳男與友人前往雲林縣古坑鄉看夜景時,巧遇黃男與其友人,雙方因先前過節,而爆發肢體衝突。
衝突中,陳男從機車車廂中取出蝴蝶刀,朝黃男的右肩頸部、左頸及胸部等處刺擊,導致黃男送醫後傷重不治。陳男犯案後主動向現場處理的員警自首。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指出,陳男有殺人之故意,審酌其自首,可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合議庭審酌,陳男無前科,開庭過程中多次表達悔意,並於審理期間籌措新台幣100萬元作為賠償,可見其犯後態度良好,也對被害人家屬有所彌補,綜合一切情狀,量刑時予以酌減。
一審指出,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合議庭參考司法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本案量刑範圍為5年至19年8月,平均刑度12年8月至9月,考量修復式司法的精神,判處陳男有期徒刑9年。
案經檢察官、陳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稱允洽,兩造上訴均駁回,仍維持原判。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