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6日電)雲林縣某社福機構吳姓輔導員在輔導少女時,明知對方未滿14歲竟發生關係,新竹地方法院認為,考量吳男自首且雙方有男女朋友情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緩刑5年。
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吳男數年前在雲林縣某社福機構輔導少女並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吳男明知對方未滿14歲,性自主決定權尚未成熟,竟與少女發生關係,性交得逞共8次,後來吳男自首。
判決書表示,吳男行為侵害少女身心健全成長權利,也導致少女家長得知此事後承受精神痛苦;不過後來吳男透過辯護人協助表達願意彌補少女與家屬,雙方調解成立,被害人家屬也願意給吳男改過自新及減刑機會。
法官認為,吳男展現悔悟心意,加上少女不否認與吳男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因此證明吳男犯行大抵仍因男女情愫所使然,且未施予言語或肢體暴力。
法官將吳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時也不得將少女個人資料及與此案相關資料散布於外,並禁止以任何方式對少女騷擾、接觸等聯絡行為。全案可上訴。(編輯:黃名璽)1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