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第9條條文,增訂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行為態樣,有助界定律師懲戒及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範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1月審查行政院與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吳沛憶所提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當時所提書面報告,說明這次修法原因,在於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領有律師證書者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若其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因其非執業律師,現難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此外,這些未加入律師公會的人,若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且情節重大等狀況,現行法並未規定處理方式。
法務部指出,為確保律師的高度素質,並回應社會期待,對領有律師證書而未加入公會者,若其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或其行為涉有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及司法廉潔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且情節重大(律師法第5條第1項第8款),由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廢止其律師證書。
委員會討論後,按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而修正動議的內容與行政院提案雷同。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增訂相關條文。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如果律師「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形之一」,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而且如果有這樣的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編輯:翟思嘉)1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