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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被訴性侵猥褻7罪 一審僅1罪成立判2年6月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3日電)藝人NONO(陳宣裕)被控分別對6名女子共犯下7次性侵、猥褻等罪,士院審理後認定NONO僅犯1次強制性交未遂罪,今天判處2年6月徒刑;其餘6件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NONO於民國100年間參與電視台節目錄製時向被害人索取聯繫方式,當晚錄製結束後不斷聯繫被害人,表示可以開車載被害人回家;被害人原本婉拒,但NONO不斷邀約,被害人信任NONO身為演藝圈知名前輩,因此答應。

NONO最後將車開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欲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因被害人不斷掙扎、求饒且跌落在右後座腳踏板處,NONO才作罷而未得逞。

判決指出,被害人親友經傳喚到庭,均證稱曾聽聞被害人講述事發過程,且能感受到被害人於案發後的情緒與往常有所不同,合議庭據此認定其指述內容為真實。

合議庭審酌NONO為知名藝人,在演藝圈有一席之地,因節目錄製與被害人初次見面,為滿足一己性慾,無視被害人多次反抗,對被害人強制性交未遂,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

判決也提到,被害人因恐遭輿論指點或擔心NONO以其在演藝圈的權勢地位影響出路而未聲張或報警,直至MeToo運動爆發後,見多名女性挺身而出揭露瘡疤,或鼓勵有類似經驗的受害者站出來,被害人才勇於在多年後將本案公諸於世。

士院表示,考量NONO始終否認犯行,辯稱不認識被害人、並無此事,顯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尊重,難認有悔改之心,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諒解與賠償損害;另審酌檢察官與被害人均請求從重量刑、NONO犯罪動機及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依強制性交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

至於NONO被訴犯3次強制性交、1次強制性交未遂及2次強制猥褻未遂的部分,士院表示,因此部分僅有告訴人的單一指述,且部分告訴人的前、後證述有瑕疵,另外,審理期間傳喚的相關證人證述,也無從補強告訴人所指證的犯罪事實。

士院另指出,無罪部分的告訴人相關指述,僅描述己身案情,未曾聽聞或目睹其餘告訴人指控遭NONO侵犯的行為,不可作為互為補強證據,認定檢察官舉證不足,判決NONO無罪,此部分仍可上訴。

本案起於,1名女子於民國112年間在臉書指控遭NONO伸狼爪,後續多名女子提告。士林地檢署以NONO涉犯3次強制性交罪、2次強制性交未遂罪、2次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因本案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士林地方法院採不公開審理,審理近1年時間,今天做出一審判決。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也要處罰。刑法25條則規定,未遂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的刑度減輕。(編輯:蕭博文)1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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