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智怡台北13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核管法第6條條文修正案,賦予核電廠取得延役或重啟的法律依據。經濟部表示,後續待主管機關(核安會)修訂子法及相關核安檢查要求事項,台電方能進行評估,並強調核能安全是使用核能的最大前提。
經濟部補充,現有運轉執照有效期限為40年,因此核三2號機仍需屆期停機。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換發的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透過新聞稿指出,核能發電不同於傳統水、火力電廠,只要中止水流或火力燃料的能量輸入就停止運作,核燃料的連鎖反應一旦啟動就會持續反應,必需透過控制棒及冷卻系統等各項設備外部介入,方能維持核反應穩定可控,以確保安全。
國營司表示,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將於5月17日屆滿,各項設備仍需進行安全評估,若須汰換需進行設備採購,並依據主管機關規範,提出申請與進行核安審查,以確保核能安全為核能使用的最大前提。經濟部在「核能安全」、「核廢料可處理」及「社會有共識」3大前提下,一定會督促台電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國營司指出,因核電廠已運作多年,台電需依國際標準,針對核電廠重要設備及結構物件進行通盤性盤點與檢視(安全總體檢)、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並針對福島事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且再運轉計畫需經國際同儕及監管單位核安會等審查,並依審查意見改善通過,「單純修法並無法保證核安,亦非使用核電的負責態度」。
另一方面,國營司強調,核能是否能實際延役或再運轉尚須考量核廢料處理及社會共識,社會溝通仍是重要的社會工程,其中朝野共同面對核廢的各階段處理非常重要。
例如低放射性廢棄物部分,經濟部已在2012年依法選定2處候選場址,但因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導致無法繼續推動;另於2024年5月10日公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設置要點,以研擬高放射性廢棄物立法相關作業,並積極與NGO等關切核廢處置團體進行討論,期望朝野、中央與地方政府及民眾能共同攜手面對核廢處理議題。
因應核三2號機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經濟部已請台電預備各項電力供需因應措施,包含今年將陸續上線的大型燃氣機組,有大潭7號機、興達新1號機、興達新2號機及台中新1號機,總裝置容量達480萬瓩,新增機組遠大於核三2號機95萬瓩,可確保民眾用電需求。(編輯:張均懋、潘羿菁)114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