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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殯葬新制衝擊小 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6日電)媒體報導,有消保人士質疑,殯葬新制明定12%管理費下限、修正「永久使用權」名稱等不利消費者。內政部指出,新制修正過程全程有消保團體參與,新制不僅衝擊小,且使管理費運用更符合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的目標,並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將於7月1日施行,明定私立公墓或納骨塔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應包含有12%以上的管理費,同時也將現行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與管理費「兩制合一」,強化私立公墓納骨塔安全保障與災後修護資源運用,且消費者未來購買塔位有指定固定位置則「視為已使用」,日後將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媒體報導,消保人士質疑殯葬新制明定12%管理費下限不利消費者、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將「永久使用權」修正為「非定期使用權」有不確定性,以及購買塔位指定位置將不能轉讓等有疑義。

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解釋,現行管理費部分,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私立公墓、納骨塔使用權買賣契約應明訂管理費,並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如果雙方約定不收取管理費者,現行「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應由總收取價金提撥至少10%為管理費,新制則是將現行管理費與「將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兩制合一。

內政部說明,考量現行總提撥管理費及基金比率,約占總收費的11.8%,為避免新舊制度差異過大對市場造成衝擊,因此修法過程立委建議管理費應占收取費用至少12%,即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內至少有12%以上的管理費,此下限的規定對於消費者提供一定的保障。

永久使用權部分,內政部談及,現行永久使用權是指「同意消費者供奉存放至骨灰骸存放設施自然老舊不能修復時止,雙方並應約定最少使用年限」,新制則是以設施自然老舊、無法修復為止的「非定期使用權」取代,內容並無大幅更動,對消費者而言並無不確定性。

至於塔位轉移部分,內政部回應,買賣塔位指定位置後,業者已無法將該位置販售給其他消費者,也就是購買人享有該位置的專屬使用權,新制要求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跟退費,但也有規範如需將塔位使用權轉讓時的過戶程序,並非未來就不能轉讓。

內政部強調,新制相關修正均通盤考量實務狀況,並在對現行制度衝擊最小的情形下推動,且「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全程在消費者保護團體參與下,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通過、行政院核定在案,新制不僅使管理費的運用更符合殯葬設施永續經營的目標,也更周延保障消費者權益。(編輯:張若瑤)1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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