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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報考軍職體位不合格案 控國防部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男子報考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但因醫院精神鑑定他為不合格體位,國防部否准此報名。男子不服興訟,請求確認原處分違法,一審勝訴,二審今天改判敗訴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為主管機關裁量範圍,其限制應考之目的,如是重要公共利益而屬正當,而且所採取的手段與目的達成之間具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7條平等原則無違。

全案緣於,這名男子參加國防部民國110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舉辦的第2梯次考選,他在報名期間先到醫院體檢,經醫師評估結果,以他有簡章所定「曾因精神官能症……經診斷確診者」情形,判定不合格體位,他因此無法以線上報名。

男子檢具聲請函向國防部報名考選,國防部做出原處分,認爲他不符合簡章附表的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之區分基準,有體檢不合格事由,否准他報名,他不服,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主張國防部原處分違法。(編輯:張銘坤)1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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