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新北市林姓男子與鄰居不睦,涉嫌以「震樓神器」等物製造噪音,妨害鄰居安寧,並傳LINE恐嚇,甚至持電鑽鑿穿牆壁。士林地院依強制、恐嚇、毀損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原居於新北市某社區8樓(已遷離),與隔壁住戶因噪音問題相處不睦。林男被控自民國112年7月間至同年10月5日間,多次持木頭敲打隔鄰牆壁,或以棒球、壘球、籃球丟擲隔鄰牆壁,藉以製造巨大聲響。
此外,林男於同年10月21日至12月11日間,在鄰居住處屋頂,以穿木屐踩踏跳躍來回踱步、裝設外稱「震樓神器」的自製震動動力機械、抬起巨型圓狀物品往地上砸、持籃球運球、持高爾夫球、石頭、鐵棒、木棍等物敲擊地板等方式製造噪音。
林男還被控於112年11月1日上午,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給鄰居,內容為「見一次 打一次」、「門牙會脫離你的牙齦」,使對方心生畏懼。
判決表示,林男於113年3月16日下午1時10分許,持電鑽鑿穿鄰居住處的主臥室牆壁,使牆壁上的電器插座、電路系統均損壞致不堪使用。
林男在審理期間坦承毀損行為,但否認強制、恐嚇等罪,他辯稱,因為鄰居在隔壁每天吵,受不了才敲對方的天花板及傳訊息,沒有強制、恐嚇的犯意,並提出自身蒐證的光碟為證。
士林地院指出,經勘驗林男光碟後,顯示房間內雖然有異響,但為時均甚短暫,而且難認刻意針對林男而來,林男未循正當程序謀求解決,反圖以私力報復,縱然林男房中異響確為鄰居製造的噪音,也不能據以免責。
士林地院認為,林男未能以理性方式處理紛爭,反持續以不法方式,破壞鄰居居住安寧、恐嚇、甚至毀損鄰居的牆面電路系統,顯然欠缺法治觀念,犯後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能與鄰居達成和解,依強制、恐嚇、毀損等罪,判處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4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