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台中市蔡姓男子因不滿9個月大的小女兒哭鬧,去年5月間2度毆打小女兒,導致女嬰送醫進行開顱手術;蔡男另涉掌摑另名2歲女兒。最高法院判處蔡男4月、1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蔡男去年5月10日晚間在台中市住處,因9個月大的小女兒哭鬧,徒手毆打小女兒雙腿2下;又於同年5月12日凌晨,在住處內因小女兒想睡覺而哭鬧,徒手以全力毆打小女兒後腦杓2下、臉部1下、手掌1下、大腿左外側2下、大腿右外側2下。
另外,蔡男妻子張姓女子於去年5月初某日,在住處內徒手毆打小女兒頭部1下;又於同年5月12日下午1時許,在住處內徒手拍打小女兒臉部1下,並劇烈前後搖晃小女兒4下。
蔡男、張女於去年5月15日凌晨帶著2個女兒入住一家旅店時,蔡男在電梯內因不滿大女兒無法自行站立、跌坐在地,以左手掌摑大女兒臉部1下,等到一家人進到房間後,張女又前後搖晃小女兒,小女兒因而意識模糊,並受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送醫接受緊急開顱手術。
一、二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分別判處蔡男有期徒刑4月、1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張女部分另案審理,一審判處張女1年3月。(編輯:方沛清)1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