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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求變更住居所定點自拍報到 法院裁准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銀行法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令他每天定時在戶籍地自拍線上報到。辜仲諒以戶籍地房子正在裝修為由,請求變更報到地為天母的住居所,法院裁准。

辜仲諒另主張,以到台南出席少棒賽開幕等活動為由,請求持個案手機拍照上傳報到地點,變更為住居所以外的不限定地點,此部分遭高院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裁定書,辜仲諒主張,他設於台北市中山北路六段某處的戶籍地,目前正在進行整修,他實際上已居住中山北路七段的天母住居所10年左右,聲請每天上午7時至11時,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報到,由戶籍地變更為住居所。

辜仲諒另主張,9日至10日赴南投縣家庭旅遊、17日至19日要赴高雄參與高爾夫球賽事以及24日至25日參與台南世界杯少棒公開賽的開幕、宴會等活動,請求持個案手機拍照上傳報到的地點,變更為住居所以外的不限定地點。

高院合議庭審酌,辜仲諒提出的當地天母里長證明書、水電公司工程估價單等,可證明他持續居住天母,且戶籍地進行水電工程裝修中,認定此部分聲請有理由,裁准自114年7月20日起至115年1月12日上傳報到的地點變更為天母的住居所。

高院指出,辜仲諒提及欲參與家庭旅遊、高爾夫球賽及少棒賽等活動,依所提出的行程表、訂房文件等資料,可見多為私人活動,若與公共賽事有關,也沒有說明必須親自出席的必要性。

高院表示,辜仲諒提及旅遊或球賽等活動時間,與個案手機報到的上午7時至11時之間,已經有相當緩衝,辜仲諒進行定點定時報到對他參與活動,並沒有必然窒礙不可行之處,因此這部分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辜仲諒等人被控「紅火案」衍生的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等案,遭檢方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處被告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有期徒刑7年8月、8年、9年6月。

北檢發函建請施以電子監控。一審北院5月間裁定辜仲諒攜帶個案手機,每天上午定時以手機拍照功能線上報到。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令須「定點」在戶籍地拍照報到。(編輯:林恕暉)1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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