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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關鍵條文無共識暫保留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但朝野立委對於法案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期限、修法期限等關鍵條文皆未達共識,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表示,相關條文保留,擇期再審。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要求行政機關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於今年10月27日前完成立法或修法,訂定包含民族認定、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權利保障。行政院會5月15日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進行「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逐條審查,並邀原民會主委曾智勇列席。

會中對於法案的中央主管機關,朝野立委有不同看法。其中政院版及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賴惠員等提案,主管機關為原民會;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行政院應設平埔原住民族群委員會,且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則提案,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曾智勇表示,建議採用行政院版,這是最大公約數,避免疊床架屋,而平埔原住民族確實是原住民族,原民會責無旁貸;未來原民會的經費拉高是必然的,國家要盤點資源後,再由行政院協助。

另外,政院版草案中規定登記期間的限制是5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林宜瑾、賴惠員版本中將登記期限訂為20年,必要時得再延長5年。經討論後未達共識,條文保留。

至於政院版草案規定,政府應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的政治參與、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權利。賴惠員版草案中訂為2年內,林宜瑾則提出修正動議,將修法期限訂為1年內;鄭天財提案則要求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基本法。

原民會官員表示,這部分盤點後還要再修法,要通盤考量平埔原住民族的實際需求,「我們認為3年應該是比較合理的」;至於是否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群基本法,通常法制作業上,不會看到一個還不存在的法律名稱,通常會「另以法律定之」。

最後牛煦庭說,經過第一輪討論,滿多條文都達成共識,剩8個條文就先保留,下次排案時再討論,請原民會針對保留條文的爭點,詳細準備資料、提早向委員說明。(編輯:翟思嘉)1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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