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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豹潭溺斃請求國賠二審 新北市府判賠617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溪水暴漲釀6死,其中鐘姓死者家屬訴請新北市府國賠。二審今天認定,市府未設警告標誌及救生設備,有管理疏失,經計算改判賠新台幣617萬餘元,可上訴。

鐘姓等28名學員在2021年10月16日參加由天大地方自然文化有限公司舉辦的虎豹潭體驗營,回程遇北勢溪水暴漲,其中鐘姓共6名學員慘遭暴漲溪水沖走溺斃。一審判決,帶隊的蘇姓女老師被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徒刑、緩刑5年,因未上訴已定讞。

鐘姓學員的母親、妻子及子女等4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認為新北市府雖開放虎豹潭梳子壩為公共使用,提供居民、遊客通行,並成為虎豹潭觀光景點,但未於周邊設置任何警告標示、廣播系統,還有落水所需的救生設備等,有管理過失。

一審法院認定,新北市府未於梳子壩過溪處的兩旁設置警示標誌,致使被害人無法獲得如何正確選擇以趨吉避凶的理智判斷最後一絲生機,對於梳子壩的管理自有疏失,負有賠償責任,判決應賠償新台幣265萬8561元。

家屬與新北市府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認定,新北市府為虎豹潭梳子壩的管理機關,如果在事故發生前即於梳子壩設置過河的警告標誌以及救生設備,則鐘姓學員等人於欲循梳子壩折返之際,應得以察覺警示標誌所警告的落水危險性,而選擇其他安全途徑或於原地等待指示,要非冒然通行梳子壩,即便因通行梳子壩而落水,也因現場備有可供即時使用的救生設備,在其他同行者援救下倖免於難。因此鐘姓學員的死亡結果與新北市府的管理欠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指出,新北市府主張,家屬請求賠償金額,應扣除遺屬補償金部分,不可採信。

二審審酌家屬提出的喪葬費用、扶養費以及適當的精神慰撫金,經扣除天大地方公司及蘇姓女老師給付的賠償金共240萬元,金額重新計算後,判決新北市府應賠償617萬3201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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