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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隨少女性侵又殺人未遂 花蓮男判刑15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花蓮縣陽姓男子被控2年前假裝問路,趁機攔下少女,對少女性侵得逞後,再持電纜線殺害少女未遂。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殺人未遂等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18歲的陽姓男子與17歲的少女並不相識,陽男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晚間7時30分許,尾隨獨自騎乘電動自行車的少女,行經河堤時攔停女方並假裝問路,趁女方停車時,隨即徒手勒住女方頸部,並強拉到附近草叢性侵得逞。

判決指出,陽男為免犯行曝光,佯稱要找地方供少女清洗身體,要求少女乘坐他的機車,將女方載至另一處河堤後,拾取電纜線塑膠保護皮1條,走向少女後方,以電纜線勒住少女頸部,並猛力向上拉抬。

少女呼吸困難、暈眩、癱軟在地、眼鼻出血時,陽男拿起地上磚石欲打少女,少女見狀立即用盡全力哀求不要殺害,陽男才停手。

陽男為避免少女報警致犯行曝光,要求少女告知手機電話號碼、現居地址、家庭成員情況、就讀學校、年級。

法院開庭期間,少女表示,因為此事時常感到很恐懼、害怕,這件事的記憶會跟著她一輩子,她沒辦法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也失去了原來的快樂及對人生的期待,常有負面、想死的想法,她走在路上很怕路人的眼神,害怕睡著或再被他人侵犯,更害怕陽男知道她的住處後會來報復她與家人,她沒辦法與陽男和解,因為這是她一輩子的傷害,再多的金錢都無法彌補。

少女的父親則說,請求法院一定要重判陽男,案發當天她很晚回家,整個人在發抖,全身上下沒一處是完整的,都在流血,而她很害怕,不敢報警,因為陽男有家裡地址,「我忍下來,跟女兒溝通一段時間後她才願意跟我去報警」。

一審、二審法院斥責陽男僅因心情不佳,為逞其性慾,即在路上隨機挑選獨自路過、毫無防備的陌生女子下手,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犯罪手段、情節及惡性顯屬重大,實不容輕縱,考量他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依強制性交罪及殺人未遂等罪判處15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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