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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吳火獅遺產案士院調解 陳麗如律師:未達共識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與陳麗如育有一女,女兒陳子婷提起認領訴訟,獲判勝訴確定。陳姓母女另提遺產分配訴訟,士院今天開庭調解,陳女律師說,尚未達成共識,盼圓滿解決。

陳麗如的律師陳明正庭後受訪時表示,雙方尚未達成共識,有感受到對方的誠意,因吳火獅過世後,吳家仍未分割遺產,依法規定,遺產為共同共有,主張部分遺產為陳女的應繼分。

陳麗如的律師黃當庭表示,吳家要正視陳子婷為吳火獅生女的事實,不會有人願意身分證父親欄空白多年;其次,雙方抱持開放的態度,盡量透過調解來圓滿解決,不要再次透過訴訟纏訟多年,對雙方都是最好的方式。

陳麗如僅表示,謝謝大家的關心,大家都有釋出善意。

士林地方法院指出,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調解程序不對外公開。

全案起於,陳子婷提告主張,生母陳麗如與高姓男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下她,依法推定其為高男之女,但她後來發現與高男並無血緣關係(法院已判決確定);陳麗如於民國65年間與吳火獅交往,73年間生下她,應認定其吳火獅為其生父。

陳子婷另認為,吳火獅家族成員,包括吳東進等人於95年至100年間透過中間人,每3個月支付新台幣30萬元作為其生活教育費,因此提起認領訴訟。

法院一審及二審均判陳子婷勝訴,即吳家應認領;更一審及更二審改判吳家不必認領。經最高法院廢棄更二審判決,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理。

更三審認為,陳麗如對與吳火獅交往始末有明確陳述,並就吳火獅曾提供生活費與安排赴日租屋等情節有證據支持,包括照片、匯款紀錄、出境資料與錄音檔案等,足以支持陳子婷主張,此外,法院曾裁定吳家人接受血緣鑑定,因吳家人拒絕配合,認為陳子婷請求有理由,改判決勝訴,即吳家應認領。

案經吳家人上訴,最高法院去年駁回上訴,陳子婷勝訴確定,即吳家應認領。陳麗如與陳子婷今年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遺產分配之訴,請求依法律規定應繼分,判決遺產分割的比例與方式。(編輯:林恕暉)1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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