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男騎機車超速斑馬線未停讓 撞死闖紅燈行人獲緩刑

2025/7/29 12:31(7/29 12:48 更新)



劉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南投市南崗二路與文化路口,撞上走在斑馬線闖紅燈行人致傷重死亡,鑑定認為騎士超速、未停讓行人是肇事主因,南投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判刑6月,緩刑5年。(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29日電)劉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南投市南崗二路與文化路口,撞上走在斑馬線闖紅燈行人致傷重死亡,鑑定認為騎士超速、未停讓行人是肇事主因,法院依過失致死判刑6月、緩刑5年。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23歲劉男去年3月1日上午騎機車沿南投市南崗二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南崗二路與文化路口,應注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而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也應遵守標誌標線規定、應注意不得超速行駛,但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

根據判決內容,當時易姓民眾自路口東南側,於行向紅燈時,步行於行人穿越道欲違規穿越至文化路,劉男疏忽未注意暫停讓易姓民眾先通過,以約時速80公里行駛於禁行機車內側車道,綠燈前行通過路口時,不慎撞擊易姓民眾,導致於去年4月3日傷重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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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表示,被告騎機車不當沿禁行機車道超速行駛,且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暫停讓行人穿越道上行人先行,為肇事主因;被害人於交岔路口沿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時,未依號誌指示,未注意綠燈行向來車,為肇事次因。

法官審酌劉男沒前科、因過失行為觸法、向到場警員承認為肇事人、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等,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並應依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損害賠償。(編輯:陳仁華)1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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