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7 18:54
(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7日電)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為在台陸配,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違反國籍法被解職。陸委會表示,國籍法要求到職公職1年內提出喪失他國國籍證明,內政部是依法行政。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7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由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他於會中作上述表示。
梁文傑表示,兩岸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入籍台灣10年後可以參選公職;國籍法20條規定當選公職後到職1年內,若有雙重國籍必須放棄外國國籍,兩岸條例規定參選資格;國籍法規範到職所需要的條件,內政部是依法行政。
梁文傑提到,這些陸配從事公職者一直在陳情,可是到目前為止,沒有真的看到有人去對岸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似乎沒有人真的去這麼做,「沒有人申請過,但是一直說無法放棄,這個未必是一個好的做法,應該先去試試看」。
梁文傑強調,對於政府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存在,其也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這跟我們政府承認或不承認,其實是沒有關係的」。對於陸配從政,陸委會是兩岸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是國籍法主管機關,各自就法論法。
對於鄧萬華被解職村長一案,外界抨擊內政部、陸委會「偷渡兩國論」。梁文傑回應,公職人員必須單一忠誠,到任公職人員者若有其他國籍被發現,依據國籍法,就是必須要提出放棄證明,這是國籍法的硬性規定。
內政部清查發現,有5名現任村里長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發函要求鄉鎮市公所依國籍法辦理。鄧萬華成為首名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問題遭到解職的村長,鄧萬華回應,拿的是台灣護照,也依法當選,突遭解職將提訴願爭取權益。(編輯:邱國強)114080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