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新北市葉姓女保母被控受託照顧6月大的嬰兒3天期間,涉以不當粗暴搖晃等方式造成嬰兒腦傷,一審判葉女3年半。二審今天考量她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改判2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女領有合格保母執照,受託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起白天期間,在其住處照顧6個月大的嬰兒。
姚姓父親於113年2月21日傍晚接回嬰兒返家發現異常,於隔天凌晨3時許送往台北馬偕兒童醫院急診,經檢查發現嬰兒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癲癇、外斜視等情況,再經深入檢查發現嬰兒腦萎縮等現象,需長期復健治療。
判決指出,葉女為專業保母,依她長期照顧嬰幼兒的經驗,可預見嬰幼兒時期的腦部發展迅速,於這段期間若未妥適照顧嬰兒致腦部受傷,將會影響嬰兒未來身體多方面的功能及發展。
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未遂罪,判葉女3年6月;檢方提上訴主張,嬰兒傷勢已達重傷害程度,葉女則否認有重傷害犯意,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參考醫師證言,認定葉女行為造成嬰兒腦傷,確實妨害嬰兒身體功能正常發育及身心未來發展,已達刑法所指的重傷害程度,但葉女主觀上僅有普通傷害的犯意;二審審理期間,葉女已與嬰兒家屬達成協議並賠償,嬰兒家屬表示願意原諒葉女。
二審審酌葉女犯後坦認大部分犯行,一再向嬰兒家屬認錯,並衡量她患有恐音症,情緒控管不佳而犯本案,引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