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20 11:16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台南男子林澤峰因與徐姓男子積怨,持改造手槍射殺徐男,事後將其丟包至安南醫院前致死。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本案起於,林男與徐男恩怨相約談判,民國112年4月間於台南市永康區會面,談判破裂後,林男持槍抵住徐男左胸口開槍。隨後林男駕車返回現場,將徐男載往安南醫院前,並將其推落下車後離去。徐男急救後不治。
林男事後持槍向警方投案,經台南地檢署起訴,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認為,林男犯罪手段凶殘,審酌其犯後送醫、投案並認罪,以及經鑑定後,雖有高度再犯可能,但若接受長期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仍維持原判。林男再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林恕暉)1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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