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祈花蓮縣20日電)花蓮前玉里鎮長蔡秋龍因侵占里長事務費7萬元等罪遭起訴,花蓮地院今天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蔡妻等7人,處5年6月至6月不等,全案可上訴。
蔡秋龍是玉里鎮第18屆鎮長,因財務狀況不佳,民國110年間玉里鎮東豐里長因病去世,蔡秋龍利用鎮長職權,派專屬林姓司機代理,並要求交出剩餘里長事務補助費,供蔡支付個人日常開銷、公關費用等。
檢方調查,蔡秋龍及林姓司機共同侵占公款約新台幣7萬元,蔡妻基於幫助犯意,協助進行帳戶核對及記帳。
花蓮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合議庭法官認為,蔡秋龍身為鎮長,每月有特別費可支用卻不知足,判蔡秋龍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5年;蔡妻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林姓司機有期徒刑2年、褫奪2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
蔡秋龍還涉大禹壘球場標案等多項小型工程款收賄、驗收放水得標廠商以無息或低息借貸等,遭檢方起訴,此部分法官認為檢方舉證不足,諭知無罪。同案共起訴16人。
合議庭法官認為,大禹壘球場標案涉案人為玉里鎮公所古姓建設課長、吳姓驗收人員、林姓監測人員及陳姓得標廠商負責人等4人,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等,處有期徒刑6月至2年不等。
原任職清潔隊的李姓清潔員經蔡秋龍借調至建設課任職,被稱為「地下鄉長」,則因恐嚇同事及施予暴行,遭判刑有期徒刑6月。
同案還有公所人員及廠商等8人列被告。法官認為,收賄及圖利部份,因檢察官所舉罪證不足證明有不當利益及對價關係,且未能使法院達到有罪確信程度,因此諭知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