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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為中共刺探法輪功情資未遂 判刑1年2月定讞

 

2025/8/22 11:42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曾就讀中正預校的台商薛禎純受中共國安官員指示,向調查官刺探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未遂,更一審判無罪,更二審依國安法改判處1年2月徒刑,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薛禎純曾就讀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之後轉行從商,長期往返兩岸,民國103年間,輾轉結識主管台港澳情報工作的中共國家安全部第四局官員「王總」、「小鄭」。

「王總」、「小鄭」指示薛禎純引薦台灣政府官員、執政黨民意代表,並要求蒐集法輪功人士入出境台灣的文書及消息。

薛禎純就讀政治大學在職專班時,結識調查官賴姓男子,107年間2度在聚餐時探詢,能否取得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並以協助賴男獲得對岸情資做為對價,但賴男未予允諾。薛禎純到案後否認犯行,稱「王總」、「小鄭」是他胡扯。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法輪功人士入出境資料對兩岸有重要性,足影響社會安定,考量薛禎純不顧國家栽培、毫無悔悟,依國家安全法意圖影響社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公務機關刺探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消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罪證不足,改判決無罪,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仍認為罪證不足,再度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二審改認定,入出境資訊是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及消息,也屬嚴格管制的重要資訊,若任由中共行政、軍事、黨務等機關取得,恐危及個人居住、遷徙自由、人身安全、隱私權,也將動搖自由民主社會,已達危害社會安定。

更二審審酌,薛禎純為大陸地區人士刺探公務上應秘密文書及消息,所幸賴男察覺有異、消極不配合而未得逞,縱未對社會安全造成損害,仍具一定程度危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上訴,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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