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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夫妻聯手虐子 一審均判2年半

2025/9/4 14:25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4日電)桃園簡姓男嬰民國112年生病送醫時被發現有受虐傷勢。桃園地方法院日前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簡姓夫妻皆2年6月,可上訴;男嬰後續死亡與凌虐是否有關部分將另行偵辦。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男嬰於111年出生後由簡姓夫妻共同照顧,兩人在112年8月以拍打臉部、身體及其他不詳方式傷害、凌虐男嬰,男嬰同年月25日下午2時,因臉色蒼白、手腳發生異狀、且手指有傷口流血,被送往聖保祿醫院急診。

起訴書指出,聖保祿醫護發現男嬰身上有多處新舊傷,轉送林口長庚醫院進行手術時,發現寶寶頭部有硬腦膜下出血、左頂葉大腦鐮旁硬腦膜下出血、右顳葉底大腦天幕上硬腦膜下出血,且有營養不良等傷害,因而通報桃園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簡姓夫妻否認虐兒,辯稱男嬰的傷是男嬰自行造成;但法院依據相關證據,認定2人接續以不詳方式傷害男嬰頭部、臉部、腹部、背部及身體各處,造成男嬰受有嚴重傷害,行為已達凌虐程度,並導致男嬰大腦功能失調、雙側視神經與聽力傳導異常、營養不良。

法院審酌2人是男嬰的父母,理應負起教養與保護的責任,反而聯手傷害並虐待,造成男嬰身體嚴重受傷,行為極為不當,應予譴責。此外,2人始終否認犯行,並以各種藉口推卸責任,日前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均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編輯:張銘坤)11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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