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政院修海纜7法沒入犯案船隻 強制船舶須開識別系統

2025/9/17 16:19(9/17 16:28 更新)



中資背景權宜輪的多哥籍「宏泰」貨輪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圖為2月25日海巡署派員將宏泰貨輪押返台南安平港。(海巡署提供)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7日電)海底電纜斷裂事故頻傳,疑與中共灰色地帶作戰有關。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今天說明,政院修正海纜7法,將破壞自來水與天然氣等管線的刑責比照破壞海底電纜辦理,並增訂沒入犯案船隻,另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辨識系統,否則將處罰。

海纜斷裂事故頻傳,數位發展部今年2月接獲中華電信通報,台澎3號海纜發生全斷障礙。其中,中資背景權宜輪多哥籍「宏泰58」貨船今年2月涉嫌拖斷台澎第3海纜,中國籍船長近日在二審被依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處有期徒刑3年,承辦檢察官認為應修法提高刑度。

行政院會預計明天討論、通過海纜7法修正草案。

林明昕今天受訪表示,所謂海纜7法是「5法加2法」,其中5法是針對破壞海纜的刑責與配套措施,包括電信管理法第72條、 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氣象法第21條之1;另2法則是為控制有問題的船舶,包括商港法第15條、第65條之4,以及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牽涉經濟部、交通部、數發部。

林明昕指出,海底管線多元,不過只要是透過纜線或管線運送,基本上都連接關鍵基礎設施,但目前僅電信管理法較明確規範海纜,因此這次修法將過往沒考慮到的自來水管、天然氣等管線都列入保護,並以電信管理法為模版修改其他法律,規範刑責處罰。

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的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則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林明昕說明,「5法」中都會針對故意犯、未遂犯與過失犯處罰,刑度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辦理,故意犯為1年至7年併科罰金,若破壞纜線與管線造成重大災害、或有人死傷等嚴重結果,將加重處罰;過失犯為6個月以下併科罰金。

林明昕提到,這次最特別的是將在5法中明訂,沒收船舶等犯罪工具,以杜絕故意犯不斷以相同船隻侵擾。

至於為何沒有提高刑度。林明昕回應,訂定刑責範圍要與其他罪的刑責比較,以刑度的立法慣例來說,會依罪的嚴重程度而有不同刑度級距,也要看法官最終如何裁量要判幾年,若刑責範圍訂得非常高,但法官從最低刑審酌判也會失去意義。

另外,管理船舶的「2法」方面,林明昕解釋,船舶法會規範針對來往的船一定要打開船舶自動辨識系統(AIS),若經提醒仍不打開,或因故故障等,就會要求船舶進港、或拉進港內處罰,或規定在期限內修復並定期通報位置等;商港法則將規定只要船隻進出商港都要接受管理調度,若持續賴著不走就會被沒入並成為國家財產。

媒體詢問,若中共船隻割斷海纜後就開走,是否有辦法制裁。林明昕強調,有些跑走就只能透過國際合作方式通知,像波羅的海國家也有遇到類似問題,目前政府已把台灣相關意向寫成英文說帖,國際要慢慢在這件事形成共識、看是否有合作可能性等, 這不是台灣單方面就能決定。(編輯:張若瑤)11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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