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9/18 20:17(9/18 20:30 更新)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8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租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保障3年租期、限制租金漲幅等,房東若違規可罰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此外,草案也規範「租霸下車」條款,惡房客若從事非法活動、妨礙安寧秩序,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先前宣布將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包括保障房客3年租期、限制租金漲幅等,引發房東反彈,房東方並認為針對惡房客也應同步規範、保障房東權益。
內政部今天部務會報通過租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舉行記者會說明,包括內政部長劉世芳、地政司長林家正、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劉貞君、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總會理事長陳柏勳、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楊書瑋出席。
劉世芳表示,這次修法以「保障3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益保障」3大方向,希望讓租客穩定安居、房東出租放心,推動租屋市場朝長期穩定發展。
保障房客方面,林家正指出,在「保障3年租期」部分,規範租客訂約與續約享有3年租期保障,除非房東有自用需求或遇到房客有欠租、毀損等法定情形,否則不得拒絕續租;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並規範收回後1年內不得再出租。若房東違規,可以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且房客可請求賠償。
草案也規範,除了租金以外,續租契約須依原租約條件續約,若房東違規將要求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將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
在「限制續約租金漲幅」部分,為避免租客因不合理漲租被迫搬遷,修法規範房東續約雖可調漲租金,但須於租期屆滿6個月前通知,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年增率。若房東違反漲租規定,將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將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在「強化租賃雙方權益規範」部分,明定房東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申報租金費用,違反者相關約定無效,並可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林家正指出,為兼顧房東權益,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若租客屢次遲付租金,且經房東催告仍未全額繳清,一年內累計3次;或租客在租屋處從事非法活動、妨礙安寧秩序等,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認定情節重大,或經行政機關、警察機關、司法判決認定屬實等,房東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不過,林家正說,即便終止租約,仍可能有房客拒絕搬遷,因此這次修法明訂,對於經公證且載明逕送強制執行的租約,租賃期間若租客「欠租」已符合法定終止條件卻仍拒絕搬遷,房東可逕送強制執行。
與會團體都對修法表達支持,尤其代表房東方的陳柏勳更強調修法要平衡租客與房東權益;劉世芳強調,將持續聆聽各界意見調整租賃條例,預計9月底會將草案送交行政院審議。(編輯:謝佳珍)1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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