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9 21:35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設籍台北監獄的王姓受刑人不滿桃園市選委會公告,將他的投開票所設在監獄外活動中心,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選委會公告違法,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廢棄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合議庭認為,北監為刑事執行機關,投票所若設於戒護區內,安全疑慮較少,但是否符合選罷法規定公眾得見聞公開場域,實非無疑;即使設於非戒護區,可否符合設置規範,仍待斟酌。
新聞稿提到,一審以北監沙盤推演如何因應在矯正機關設置投票所的會議紀錄資料,即論斷在北監設置投票所尚非難以執行,並認為選委會裁量權已減縮至零,但未依職權調查北監是否為符合規範的適當處所,也未論明認定依據及理由,有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及理由不備的違法。
全案緣於,中央選舉委員會113年1月13日辦理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在台北監獄服刑的王姓男子戶籍遷入北監,主張他是選舉權人,但先前未能實際行使投票權,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認為若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王男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王男的暫時處分聲請確定。
本訴部分,桃園市選委會於訴訟期間公告王男設籍的投票所位於龜山區的三信社區活動中心,並在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準備程序時表示,王男設籍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已不會變動。王男提起訴願遭駁回,向北高行變更先位聲明,指控桃園市選委會的公告違法。
北高行去年7月認為,桃園市選委會未充分考量王男在籍受刑人的因素,全然消極不為裁量,以該公告將王男戶籍地投票所設置在王男無法到達之處,已非合法適當處所。
北高行認為,雖然選舉已經舉行完畢,王男的選舉投票權已確實遭剝奪,而選舉權的侵害勢必一再發生,法院有確認公告違法的必要,因此判決選委會的公告違法;案經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編輯:蕭博文)1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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