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卓榮泰:努力提財劃法修法版本 盼事權劃分財源均衡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經總統核可後,可將該案子送回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重新表決,如果覆議案逾期、立法院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委員可提出復議,讓已通過的議案重新進行討論。提出委員須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且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並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經過二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後提出。

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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