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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三雄專欄》「台灣光復」的商榷

2025/10/26 04:44

今天是10月25日。日本二戰戰敗後,1945年的今天,「台灣地區」的同盟國受降典禮,在台北公會堂(今台北市中山堂)舉行。日方代表為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同盟國則由陳儀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主席蔣中正受降、接管台灣。
1946年10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儀擅自頒佈命令,將10月25日定為台灣「光復紀念日」(後改為台灣光復節)。

一、「光復」的意義與「台灣光7復」

「光復」也者,失而復得之意也。也就是所謂「物歸原主」的意思。
• 1895年4月17日「大清帝國」因甲午戰爭戰敗,和日本國在日本馬關港(今下關港)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及附屬島嶼割讓予日本。從此,台、澎主權從「大清帝國」轉而歸屬日本。
請注意,這個時候根本沒有「中華民國」,也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50年後日本戰敗,若真的要論「台灣光復」,難不成要光復給「大清帝國」?
• 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係「代表」同盟國「接管」台灣。正如同美國「接管」琉球,琉球的主權不會因此而歸屬美國一樣,中國政府也不會因代表同盟國「接管」台灣而取得其主權,其理至明。是以,中華民國既尚未取得台灣之主權,自無「光復」台灣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 1949年1月5日陳誠就任台灣省政府主席。1月12日,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蔣中正特致電陳誠,告誡他:
「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託管地』之性質,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壘與民族復興之根據地!」(國史館蔣中正總統檔案)
中華民國的總統蔣中正已明示台灣在對日和會未成前,只是「託管地」而已!
• 1949年3月,駐日盟軍總司令表示:「在對日和約簽訂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同年4月15日美國國務院公開表示,「台灣和庫頁島一樣,其最後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此乃美國官方首次公開表示「台灣地位未定」。
•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1884—1972)派遣第七艦隊協防台灣,實施「台海中立化」,同時聲明:
「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和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決定」。普世認定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正式起源於此。
根據以上說明,在同盟國與日本未簽訂對日和約以前,台灣主權的歸屬確屬未定,根本無法逕論其所屬。因此,所謂「台灣光復」也者,不過是當時國民黨政府希欲「先上車後補票」的藐視國際法行為而已。

二、《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

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直到同盟國與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確認領土主權之歸屬、並正式結束戰爭之前,台灣及澎湖群島毫無疑問都還是日本的領土。但是,戰爭結束之後,究竟台、澎主權的歸屬為何?人言言殊,其爭議自有待澄清。
• 1943年11月23~27日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882—1945)、英國首相邱吉爾(Sir Winston Leonard Spencer Churchill,1874—1965)、中國政府委員長蔣中正在開羅會議,12月1日發表對日作戰的新公報,後世稱之為《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宣言中提及「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中華民國」。
•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會議期間,杜魯門、邱吉爾、蔣中正聯合發表聲明:「同盟國一起致力戰勝日本,履行《開羅宣言》戰後對日本處理方式的決定」。乃對日發出招降的最後通牒,是為《波茨坦宣言》(Potsdam Declaration)。
• 論者或謂,根據《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台灣領土主權應歸還中華民國。殊不知,尚待辨證的重點有二:
• 這兩個宣言,都是二戰期間,主要同盟國間基於軍事需要而互相達成的「臨時性政治聲明」,並非戰勝國與戰敗國間正式協議簽署的和約,當然不足以決定日本領土之歸屬。
• 依照國際法慣例,各個國家領土的轉移,必須以正式條約作為依據,方能發生領土移轉的法律效力。這也就是為什麼1951年9月8日大部份同盟國成員,還要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以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而其中最重要者,乃領土主權歸屬的明確意思表示。
基於此,《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業已被後來正式簽訂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所取代。因此,欲論台灣主權歸屬,當然唯《舊金山和約》是問。

三、《舊金山和約》

1951年9月8日,包括日本在內的49個國家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的戰爭紀念歌劇院簽訂《對日和平條約》(Treat of Peace With Japan),通稱《舊金山和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起生效。

和約第2條聲明:
「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利根據和要求(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s,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和約第26條亦明文:
「日本將與未簽訂和約的國家,訂立與和約相同或大致相同之雙邊條約」。

大家有必要注意:
• 1951年初,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 1888~1959)受命擔任商定對日和約的美國正式代表,全面展開與世界各國間的協商。最後,他提出和約內容草案,就是採取「台灣地位未定」之方案。
他的理由是:「美國認為和約內容若交由聯合國大會處理,很可能會將台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也必須充分尊重『台灣住民的意願』」。
• 1951年5月3日至5日間,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 1880~1964)出席美國參議院的聽證會,對於主席詢問「台灣地位是否已透過條約決定了?」麥帥的回答是:
「還沒有。在法律上,台灣仍是戰敗的日本的一部份」;「盟國將台灣的『治理』及『託管』職責交給了中國(中華民國),一如日本被交給了我們,而且現在仍處於這樣的狀態」。
• 英美兩國共同結論,不邀請任何中國政府(同盟國中的中華民國及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此一「多邊和約」,但也為這兩國保留日後加入多邊條約或單獨與日本簽署多邊和約的機會。這也是為什麼日後會有中華民國和日本間《中日和約》的誕生。

四、《中日和約》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政府,為結束兩國之間自二次大戰以來的戰爭狀態,在台北的台北賓館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同年8月5日雙方換文生效。

此和約第2條遵循《舊金山和約》的規定,載明:
「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依據與要求」。文中依然未表明「台灣主權」的歸屬或轉移對象。

《中日和約》簽訂前後,有幾件事值得注意:
• 1951年9月17日,美國駐華大使藍欽(Karl Lott Rankin, 1898~1991)於商議中日雙邊和約內容時,告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
「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份」。
• 1952年3月20日,參與交涉《中日和約》的日本外務省亞洲局局長倭島英二,在東京約見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顧問陳延烔,請轉達中華民國政府:
「台灣之國際地位尚未明瞭」;「台灣人是否國民政府之人民,亦無法可據」。
• 《中日和約》簽訂之後,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明白表示:
「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
1952年5月13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卷第54冊更如此載明:
「《舊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自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五、結語

依照《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明確載明日本只「『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但台灣主權的歸屬則並未定,仍待解決。此即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
按照國際法的理論與實務,因戰爭而導致的領土主權轉移,必須經正式國際和約或條約的訂定才能確認。吾人當知,「軍事佔領」或「軍事戒嚴統治」的事實,都不等同領土主權的轉移。「主權」與「治權」截然不同,有「治權」也絕不等同有「主權」。
進一步言之,二次大戰之後,包括《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迄今仍無任何國際條約,將台灣領土主權移轉給任何「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台灣主權未定論」於法於史都有明確的記載可稽,也就是說,台灣並無「光復」可言。
綜合上述,試就台灣主權歸屬狀況編年如下表:
事實上,今年(2025)9月間,美國在台協會(AIT)罕見地發表聲明,駁斥中華人民共和國曲解二戰文件的主張,重申「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立場,並強調「台灣的未來,應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應非無的放矢,而是有感而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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