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0/27 22:16(10/27 22:34 更新)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7日電)金管會今天訂定解釋令,擴大保險業可投資的保險相關事業範圍,增加從事健檢中心、健康管理顧問、健康醫療大數據分析等服務,並跟保險業理賠、核保作業等結合的健康福祉事業,將屬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保險相關事業,即日生效。
金融總會日前發布114年金融建言白皮書提到,國內推動金融保險業投資健康福祉服務還有難題待克服,其中提到,應把健康福祉事業納入國內保險相關事業範疇,放寬保險業投資限制等,為因應社會變遷與國家發展需要,應以正面表列方式清楚定義何種健康福祉事業為保險相關事業,有助保險業經營,開發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與服務,並與被投資事業展開密切合作。
考量業界建議,金管會今天進一步訂定「保險業法第146條第4項」解釋令。
根據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規定辦理,從事健檢中心、健康管理顧問、藥局通路、健康醫療大數據分析、健康醫療數位平台開發、健康醫療軟體研發、健康醫療物聯網應用、長照輔具商品及長照輔助服務業務,並與保險業理賠、核保作業、保戶服務或保險商品給付項目相關結合,且符合規定的健康福祉事業,屬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保險相關事業。
金管會官員說明,這是全新的解釋令,也擴大保險相關事業的範圍,若符合相關規定,保險業投資上就不受10%上限限制,業者投資健康福祉事業的範圍也會更明確化。
不過,金管會指出,保險業投資上述健康福祉事業應符合相關規定,例如,相關事業如果是健檢中心、醫療大數據分析等,相關業務比率要達到當年度總營業收入51%以上。不過,保險業對相關事業投資如果沒到具控制權者,則不在此限。
此外,健康福祉事業如須符合規定,保險業要在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把該事業年度營業成本及營業收入來自前述業務或其他符合保險法第146條第4項所稱保險相關事業業務比率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金管會指出,若未達相關比率規定,業者要在函報當年度起2年內調整到符合規定,如未能在期限內完成調整,可說明理由申請展延1次,以1年為限。逾期仍未改善者,保險業應函報處分持股計畫,把對相關事業投資金額或持股比例,降低到不超過該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編輯:林家嫻)1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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